12月購買了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,能在2021年一次性扣除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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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言:
“你好,請教一下,我12月份取得的500萬以下固定資產,在下個月申報企業所得稅時,是否可以一次性抵扣呢?
今年12月份買的汽車,在第四季度所得稅申報時還可以享受(財稅〔2018〕54號)文件中規定的500萬元以下購進的固定資產一次性抵扣這個政策嗎?”........
其實很多小伙伴都有這樣的疑慮,小編在這里提醒大家,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進入倒計時,這項優惠政策執行到2020年12月31日就結束啦?。?!
1、提問:12月份購買的固定資產還允許一次性扣除嗎?
解答
根據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、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8〕54號)規定,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、器具,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,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,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。
所以,是否可以扣除,要依據固定資產的購入時間來確定。
溫馨提示:
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是稅法上的規定,如果是符合會計上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,會計仍需要按照現行制度、準則的規定來處理,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,正常計提折舊。
2、提問:固定資產的購入時間如何確定?
解答
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: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,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,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;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,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;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,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。
政策依據: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)
3、提問:什么時候可以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?
解答
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。
政策依據: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)
舉個例子:
我們公司新購進2020年12月新購進一臺生產用機器設備,價值300萬,當月就投入使用了,則一次性稅前扣除時間為2021年1月份,也就是2021年度。
4、提問:如果購進的舊機器設備,能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呢?
解答
當然可以。文件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、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8〕54號)規定中的“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”,這里的新購進的機器設備,并非僅僅包括購進新的固定資產,也包括企業以貨幣形式購入的舊設備等固定資產。